张超下令,所有的奴隶要与罪犯的刺字区别。

        奴隶一律刺字在颈部正后,不刺面额耳后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奴隶逃走被抓回,则要再在他的手臂上刺字。第一次犯刺右臂,第二次犯刺左臂,第三次犯刺脖颈右侧,第四次犯刺脖颈左侧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第五次逃跑,抓到则要处死。

        黥刺的位置、大小、颜色、排列形状、字的内容,都是严格规定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张超规定的这些,其实就是给奴隶们的一张身份标识牌,这种去不掉的显眼标识,能让官兵百姓清楚的知晓奴隶们的身份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时洮州官府还规定,奴隶是不能私自离开主人所在村子的,除非是跟着主人出行。若是单独出行,百姓和官差都有义务捉拿他们并送至官府或给他们的主人,奴隶主人也有义务要给酬谢。

        若奴隶反抗,官兵百姓有权直接处死他们。

        洮州不过八万来人口,一下子多了两万多奴隶,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体系,是会乱套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张超一面加强对奴隶的管理同时,也对奴隶的主人们下文要求他们善待这些奴隶,得提供住宿温饱,不得故意虐待殴打等,官府会派人定期巡查,地方乡里的百姓也负有监督之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太苛刻或者虐待奴隶,官府有权对他们处以罚金,甚至将他们的奴隶没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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