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铸币发钞,张超提出,发钞权可收归朝廷的中央银行,但铸币权,理应允许私铸,朝廷需要做的是订阅货币铸造的成色、大小、重量、面额标准,然后监督检查。

        铸币厂需要向朝廷缴纳十税二的特别铸币税。

        十税二,这原本就有。

        允许私人建设铸币厂,但要申请特别牌照,无照者不得铸币。铸币厂必须接受朝廷的监督管理,只能铸币朝廷统一的货币式样。禁止私铸其它类型的钱币,违反者,轻者处以罚款,重者查封。

        原本承乾一开始想收回铸币权,后来又想加征五成的特别税,使铸币厂的税达到十税七。现在张超提出了一个妥协方案,特别税是两成,而原来的所得税还是两成。不过这个特别税和所得税一样,征收方式是铸币收入所得扣除成本、费用、损失后的金额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铸币厂的税达到十税四,但铸币的利润还是较高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发钞权,收归朝廷,由中央银行负责。其余的所有银行、钱庄等,不得私自发行钞票。但是,张超建议朝廷允许各银行、钱庄发行庄票、银票、支票。

        按张超说的,这种不算钱钞,只算票据。

        票据必须是记名的,有限流通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算是张超的退步妥协,私人银行交出了直接发钞权,但保留了票据业务,相对来说,朝廷这边,当然也是一次胜利了。

        马周等则在惊叹张超居然能让步这么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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