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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在中国的斡旋下,除了赔款,日本与四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《东京条约》,其中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一、日本立即解散刚招募的日本陆军,今后日本只允许保留一万人左右的陆军自卫队,不允许日本再开办军工厂,向各国购买军火。中国成为日本的保护国,原来的军工厂立即关闭,由中国接管。中国向日本政府派顾问,帮助日本官员管理国家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日本永远不得再成立海军。

        三、划定使馆区。在东京划定使馆区,成为“国中之国”,在区内日本人不得居住,各国可派兵驻守。

        四、永远禁止日本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“与诸国仇敌”的组织,违者处Si。各省政府的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,否则立予革职,永不录用。

        五、日本应允将各海口Pa0台及有碍东京至海通道之各Pa0台一律削平。

        六、在东京、横滨、神户、伊豆、北海道等地增设通商口岸。

        七、日本割让长崎岛及其附属岛屿给中国,割让南千岛群岛给俄国。

        八、各国保证日本天皇永远统治日本。

        最后一条,是大隈重信极力要求的,曾纪泽觉得日本天皇保留下来,有利于控制日本,于是答应了大隈重信的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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